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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交易,是指客户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以约定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特定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另一约定价格购回该证券。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期权是交易双方关于未来买卖权利达成的合约。就股票期权来说,期权的买方(权利方)通过向卖方(义务方)支付一定的费用(权利金),获得一种权利,即有权在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价格向期权卖方买入或卖出约定数量的特定股票或ETF。当然,买方(权利方)也可以选择放弃行使权利。如果买方决定行使权利,卖方就有义务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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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管理人同意向托管人提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电子合同签署有关委托人信息,供托管人完成电子合同签署的相关流程。
为规范华林证券富贵竹1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本计划”或“本集合计划”)的运作,明确《华林证券富贵竹1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华林证券富贵竹1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指《华林证券富贵竹1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合同编号:HL(2015)JH字第3号)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指2013年6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指2013年6月26日证监会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指依据《华林证券富贵竹1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和《华林证券富贵竹1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所设立的华林证券富贵竹1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产托管机构
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二)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本集合计划将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委托人不少于2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可以依据《管理办法》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实际参与申请情况决定停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申请,并宣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日期
指本集合计划自开始推广到推广完成之间的时间段;管理人应当在推广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推广、设立活动,具体时间见管理人有关公告
推广期参与:委托人在推广期申请参与本计划,参与申请的最终确认将会在计划成立后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
指本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一年为止的期间。例如,本计划于2011年8月10日成立,则2011年8月10日至2012年8月9日为一个计划年度,依此类推,若9日为非工作日,则取其之后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申请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的意愿,委托人参与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
本集合计划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集合计划已实现收益指集合计划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指注册登记机构给委托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情况的登记账户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指计算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享有分红权益的计划份额的登记日期,只有在分红权益登记日(不包括本登记日)前购入的计划份额,并在权益登记日当天登记在册的份额才有资格参加分红
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登记机构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管理人或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委托人损失的扩大
本集合计划募集资金规模在5500万元以内。参与本集合计划人数合计在200人以下。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转让的证券、通过网上申购和/或网下申购的方式参与新股配售和增发),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特定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现金管理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含通知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央行票据、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债券逆回购、货币型基金等。
委托人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管理人承销的证券,但应遵守相关规定。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1)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转让的证券、通过网上申购和/或网下申购的方式参与新股配售和增发),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特定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占资产总值的0-100%;
(2)现金管理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含通知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央行票据、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债券逆回购、货币型基金等:占资产总值的0-100%。
本集合计划管理期限为三年。其中第一个计划年度年为封闭期,剩余两个计划年度内,管理人可根据所投标的产品清算变现的情况提前终止本合同。本集合计划不设展期。
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若参与金额超过上述最低金额,则超出部分金额为100,000元的整数倍;追加参与资金的最低金额是人民币100,000元。
本集合计划的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混合型产品、债券型产品、货币型产品,也高于投资于沪深交易所交易的证券的股票型产品,适合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者。
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以书面或电子方式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批准或者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推广本集合计划。
在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若计划份额收益达到8%及以上时,资产管理人按委托人在计划存续期间超额收益(8%以上)的20%收取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义务,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由资产托管人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其他费用及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第 13 部分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指集合计划接受委托人认购参与之日至集合计划成立日。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参与本集合计划人数合计在200人以下。在推广期内,如果某日参与申请的份额加上已有的参与份额达到或超过目标规模或者参与人数达到前款上限要求时,管理人将在次日停止接受参与申请,并及时在管理人网点与网站和代理推广机构网点与网站发出暂停参与的公告,按“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首先按照客户申请时间判断,先到先得)来确认超额参与部分的份额。参与时间以注册登记系统的确认结果为准。若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推广期,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
2、“金额参与”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本集合计划的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最低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4、委托人的参与申请在参与确认日被确认参与成功的,其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成立之前所产生的利息归集合计划所有,利率按照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参与资金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结果为准;委托人的参与申请在参与确认日未被确认为参与成功的,其参与资金在参与确认日之前所产生的利息与参与资金一并由管理人进行退还,利率按照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若投资者的参与申请未被管理人确认有效,则本合同自动解除,管理人不对投资者参与申请未得到成功确认承担任何责任;
(5)推广期参与的,投资者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计划成立后2个工作日到办理参与的营业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委托人认可管理人对其认购参与有效性的确认,除经管理人同意外,不再要求管理人提供任何有效性确认的资料。
投资者参与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委托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参与份额=(参与净金额+推广期利息)/集合计划份额面值。本集合计划如果所有委托人少于 2 人,则产品将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参与申请被管理人确认参与成功的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归集合计划所有。
本计划管理人不向客户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集合计划可能出现净值损失。委托人应自行承担本计划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与不少于2个委托人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设立本集合计划,通过专门账户对客户资产进行集中运营管理。。
1、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不高于5500万元人民币;
2、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不符合以上成立条件的,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将委托人交付的参与资金及交付日至退还日间的同期活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利息金额以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如有)、资金账户(如有)及其他相关账户。资金账户名称应当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资产托管专户”,证券账户名称为“华林证券-工商银行-华林证券富贵竹1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备注: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名称为准]。
推广机构为集合计划的每一位委托人建立集合计划交易账户,记录委托人通过该推广机构买卖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或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本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并承担相应委托责任。注册登记机构为委托人开立集合计划账户,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本集合计划的资产包括用集合计划资金购买的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资管产品、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其主要构成包括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应收参与款,其他资产等。
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债权人不得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结帮机、扣押及其他权利。除依照《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由计划管理人委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托管,管理人已经与托管银行签订了托管协议。托管人将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双方达成的托管协议对集合资产进行托管。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现行证券交易、登记结算制度下托管人托管职能有充分的了解,并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职责和范围。
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如管理合同、说明书与托管协议冲突,相关约定以托管协议为准。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集合计划的资产总值是指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基金、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集合计划的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1)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当日未公布的,以最近交易日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如果本计划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场外投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按照估值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当日无净值的,以最近交易日取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a.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处理。
E、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证,以成本估值。处于未上市期间的由于购买可分离债券获得的权证按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公允价值估值,对应的可分离债券按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公允价值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开放式基金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开放式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开放式基金(包括保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基金净值估值(货币市场基金按成本估值,按估值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每万份收益计提每日货币基金收益),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开放式基金单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净值计算。尚未公布过基金份额净值的,应以账面价值估值。如果前一开放日至估值日该基金分红除权,则按前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单位份额分红额后的差额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在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当市场发生极端的流动性不足或者证券被停牌,合同终止无法变现的资产处理由合同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视具体情况由管理人、托管人就资产变现、估值等事宜协商解决。
10、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估值违反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12、暂停估值的情况: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或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管理人或托管人必须及时完成估值工作。
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用于披露的资产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报送托管人,托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签章后返回给管理人;报告期末估值复核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份额计价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因份额净值错误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以委托人实际损失为限。管理人在赔偿委托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委托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备案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委托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责任声明等。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及要求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承担因不返还或不全部返回不当得利造成的损失;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利益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利益向托管人追偿。除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其他规定,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说明。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价值时;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管理人或托管人托管业务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管理人、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 全体委托人接受并且认可管理人、托管人按照上述估值方法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总值、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等估值结果;
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托管费, 按前一日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0.1%。计算方法如下: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托管费自资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集合计划应给付管理人管理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2%。计算方法如下:
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集合计划应按规定比例支付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佣金等费用。
本集合计划向所租用交易单元的券商支付佣金(该佣金已扣除风险金),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在每季度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提供交易单元的券商。
4、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特定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生费用
本集合计划投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特定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时由于按产品规定需要申购费、管理费、业绩提成等费用,需要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扣除。
上述产品投资于证券期货交易所、银行间市场具体投资品种所产生的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佣金等费用,需要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扣除。
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审计费用,在合理期间内摊销计入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费,按与会计师事务签定协议所规定的金额,在被审计的会计期间,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摊销。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注册登记机构收取的相关费用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按银行间市场规定的金额,在相应的会计期间一次性计入费用;
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上述计划费用及集合计划推广期间与存续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从集合计划财产中进行支付,其中第 3 至 6 项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本集合计划费用。
在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若计划份额收益达到8%及以上时,资产管理人按委托人在计划存续期间超额收益(8%以上)的20%收取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义务,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由资产托管人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本集合计划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集合计划已实现收益指集合计划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本合同中关于“利益”、“收益”的表述,并不意味着管理人保证委托人取得相应数额的利益,不意味着管理人保证集合计划资金不受损失。
1、计划本集合计划收益以集合计划终止之日为核算日,核算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计划委托人分配,且以核算之日集合计划财产扣除集合计划应付未付的所有费用及其他负债后的现金余额为限,以货币资金的形式进行分配。
2、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将分红款划拨给注册登记机构,再由注册登记机构将扣除业绩报酬后的分红款划入委托人账户;
本计划在存续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集合计划终止时按本合同约定分配计划份额收益。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包括集合计划收益的范围、集合计划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在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以至少一种指定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本集合计划重点投资于以主要投资于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转让的证券、通过网上申购和/或网下申购的方式参与新股配售和增发为标的的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和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取超额收益,同时充分利用剩余资产进行流动性管理,提升组合收益。
本计划重点投资的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和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主要从挂牌公司(或拟挂牌公司)基本面、估值水平、市场环境三方面选择投资标的、判定参与规模和退出时机。通过深入分析挂牌公司(或拟挂牌公司)的基本面情况,结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的市场环境,以及可比公司股票的基本面因素和价格水平预测挂牌公司(或拟挂牌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二级市场的合理定价,精选标的进行投资,并有效识别和防范风险。
特别说明:在集合计划运行过程中,会根据市场情况灵活调整。本集合计划投资策略的调整,管理人将不另行向委托人披露。
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管理办法》、《细则》、《规范》、《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性文件;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集合计划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针对投资产品的特点,在衡量投资收益与风险之间的配比关系时,力争保护投资者的本金安全,在此基础上为投资者争取较高的收益。
4、若市场发生异动导致投资交易指令难以完成,交易岗应及时向账户投资主办人及内控经理反馈市场变动信息;
6、若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投资主办人发生变更的,管理人在变更后10日内在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覆盖公司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审慎性原则:风险管理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风险管理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业务的各具体环节;
(4)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改变以及业务的发展变化及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内部对投资管理、研究策划、市场开发、风险管理、综合支持等职能通过组织与岗位分设,且相互制衡,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协议;
(7)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1)集合计划不得投资于赎回封闭期或限售期届满日超过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日前十个工作日的证券,管理人应于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日前十五个工作日告知托管人;
(2)集合计划项下的财产在申报交易时,即使集合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本身是合法合规的,管理人在接到监管机构(含交易所市场监察部门)书面或口头明确通知的前提下可以主动限制集合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
(3)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应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等的规定,履行规定的义务。如以上投资限制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要求,则以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为准,管理人有权根据相关规定调整。
因被动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因素)等,导致集合计划持有证券的比例超过上述比例限制的,此时不视为管理人违约,但管理人需在五个交易日内按比例进行减持。遇股票停牌等限制流通的情况,调整时间顺延。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本集合计划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则本集合计划不受上述限制。
9、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资产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在每周一(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经过托管人审核的上周末份额净值。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季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季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季度资产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2 个月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资产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 3 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提供。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以管理人网站公告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将以下列方式进行披露。
本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其他备查文件、相关报告等有关集合计划的信息,将在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本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其他备查文件、相关报告等文本存放在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推广机构的住所,委托人可在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对委托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推广机构保证其内容与所披露的内容完全一致。
本集合计划的定期公告与报告、临时公告与报告存放在管理人、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委托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力封闭型凸轮机构、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4、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而管理人未在30个工作日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6、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时,管理人未在30个工作日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集合计划提前终止时,按照本合同第14部分规定计算各类集合计划委托人的集合计划利益。
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因证券停牌或基金暂停赎回等原因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管理人有权在集合计划财产中的现金资产扣除应付的税费、待基金份额及股票资产复牌或可以变现后全部变现,再向计划份额委托人进行支付。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3、清算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托管费及管理人业绩报酬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4、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管理人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5、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针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证券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集合计划清算小组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在进行二次清算的变现过程中,变现的资金以现金保存,不得再进行投资。
2、通过管理人网站查询等方式知悉有关集合计划投资运作的信息,包括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并保证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2、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划付委托资金,承担本合同约定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委托人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管理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
5、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8、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9、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说明书》的约定,指定注册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与注册登记相关的手续;
10、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11、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12、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3、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4、因管理人过错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5、因托管人过错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6、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内,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托管人,同时向委托人披露;
3、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有权拒绝执行;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说明书》、《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 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3. 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4. 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6. 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托管协议附件一《交易监控合规表》约定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有权拒绝执行,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8.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10. 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1. 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2. 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3. 因托管人过错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说明书》、《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本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本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以及交易系统、交易线路、结算公司、设备、通讯等出现故障等。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本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图样、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转动手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本合同的成立、生效、解除、争议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在深圳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委托人投资于本计划可能面临以下风险,有可能因下述风险导致委托人本金或收益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人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但这些制度和方法不能完全防止风险出现的可能,管理人不保证本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委托人在此确认,其对本计划面临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已充分知晓并了解,自愿承担本计划的一切投资后果与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衍生品风险。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委托人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委托人的实际收益下降。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指集合计划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在计划存续期间,可能会发生个别偶然事件,如出现巨额退出的情形,短时间委托人大量退出或出现集合计划到期时,证券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况,上述情形的发生在特殊情况时可能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形,此时出现巨额退出,则可能会导致计划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本计划份额净值。
本集合计划投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特定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由于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特定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一定的封闭期,封闭期内出现波动不能退出从而引发流动性风险。
本集合计划重点投资于以主要投资于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转让的证券、通过网上申购和/或网下申购的方式参与新股配售和增发为标的的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和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由于新三板挂牌证券转让时有可能产生无法转让、无法交易的风险,从而引发流动性风险。
四、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1、认购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特定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风险。
根据模型选择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特定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时,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私募信托策略与市场匹配风险;所选择上市公司波动风险。
如果本集合计划投资的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新三板定向增发项目不足或不满足基金管理人的选择条件,委托财产可能无法充分参与新三板定向增发项目。
如果本集合计划最终所投新三板证券无法转让或无法交易,资产管理人将不能对委托财产所持证券及时变现,这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提取委托财产受限。
由于本集合计划最终投资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转让的证券、通过网上申购和/或网下申购的方式参与新股配售和增发为标的。在遇到市场或所投证券出现不利波动时,资产管理人难以根据市场判断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委托人可能面临零收益甚至投资本金的损失。
由于本集合计划最终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转让的证券、通过网上申购和/或网下申购的方式参与新股配售和增发为标的,其新三板交易价格有下跌至申购价以下的风险。
管理人经托管人同意后对本合同做出调整和补充的,管理人应当及时通过管理人网站或书面形式(由管理人决定)就合同变更内容向委托人征询意见,委托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明确意见。委托人同意的,按照征询意见函规定的方式回复意见;不同意的,有权在管理人发出征询意见函后20个工作日内退出计划;委托人不同意的,也未在管理人发出征询意见函后20个工作日内退出计划的,管理人有权在期限届满后将相关份额强制退出计划;未在征询意见函发出后的2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也未在管理人发出征询意见函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退出计划的,视为同意合同变更。
如发生本合同第21部分集合计划终止与清算(集合计划的终止)条款约定情形,可能导致本集合计划提前终止,且可能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华林证券富贵竹1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华林证券富贵竹1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八份,管理人和托管人各执两份,其余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备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进行变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 5 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2、除上述 1 所述情形外,为了委托人的利益,管理人和托管人经书面达成一致后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在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管理人网站公告方式(由管理人决定)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函发出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意见答复不同意变更且逾期未退出的,管理人有权在期限届满后将相关份额强制退出计划;逾期未退出且未有意见答复的外齿刚轮,视同委托人同意本合同变更。自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3、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4、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本合同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委托人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委托人。管理人保障委托人退出本专项计划的权利,并在届时的通告中对相关事项作出合理安排。
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